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ONDAENGBANCHA(班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ONDAENGBANCHA(班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ONDAENGBANCHA(班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7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