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6號債權人 郭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杏宜 、 陳祈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陳杏宜、陳祈達各
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