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裕堂 即臺北市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者?因依台端聲請狀後附之會員資料
所示,企業名稱為臺北市私立艾而歐語商務英語短期補習班,代表人為 陳玫華 ,然債權人以「林裕堂即臺北市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為債務人,請具狀釋明其相關連性。
㈡請查明債務人臺北市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
究為獨資抑或為合夥?並提出其補習班設立登記資料,以資佐證。
㈢請提出債務人林裕堂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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