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張松輝 即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75年6月12日以(七五)京版四字第094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於75年7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0冊第3頁第1162號)。茲因該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於105年12月1日經第19屆董監事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由文化部於106年1月6日以文影字第1063000373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第19屆董監事105年度第4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