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5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琇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414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聲請人除另行依法聲請再審外,關於此種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琇雲對其犯過失傷害案件之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4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僅有再審聲請狀,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