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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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3號聲請人 林愈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甲○○與養父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2月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養父於民國106年12月2日死亡,擬回歸原生家庭,請求准予許可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同意書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與已故之乙○間有收養關係,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113年11月1日到院陳稱略以:民間習俗中,若小孩難養,易剋父母,都會將小孩出養給別人,我就是因為這樣,才被出養,養父過世,我沒有繼承到養父的遺產,生父母均已死亡,我想回歸原生家庭,我弟弟、姐姐都同意我回歸原生家庭等語,有本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據上,聲請人辦理本件終止收養之目的係為回復與原生家庭之親屬關係,動機並非不良,且經終止收養所影響身分關係之各關係人全體同意;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難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