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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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吳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佛廣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僅繳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萬1,95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577元(計算式:1萬4,365元×2/3=9,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已繳交之聲請費2,000元後,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8元(計算式:1萬4,365元-9,577元-2,000元=2,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88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