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韻琴 代理人 邱陳 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鄧韻琴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進行更生程序,嗣司法事務官於113年5月1日公告債權表,並於113年4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到債權表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前開通知函已於113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司執消債更字卷第165頁),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是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3年11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