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戊○○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之民事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狀關於相對人之記載確為「戊○○」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聲字第416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於97年10月14日所為之97年度聲字416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莊永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