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本源 上列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冠誠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