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蘇政暐 被告 林暐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0號7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被告之戶籍地亦設在上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又本件訴訟標的無專屬管轄之情形,且依原告起訴狀內容觀之,無從認定本院有民事訴訟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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