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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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8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對人 鄭祿澄 即 鄭炎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52,458元及利息未清償,且尚積欠其他多筆欠款,而經本院查得相對人於民國108、109年度所得分別為61,051元、61,085元,且名下僅有股份,價值僅1,71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考,應認本件破產財團價額未逾10萬元,應徵聲請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