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黃大欉 被告欣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倉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7,2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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