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王聰明 (即 王石麗珠 之繼承人)
王和誠 (即王石麗珠之繼承人) 王文歆 (即王石麗珠之繼承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933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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