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 黃苡心 被告 周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