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德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理由欄等均記載本件係以裁定為之,惟原本及正本標題欄內卻記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顯然係誤寫,爰裁定將該錯誤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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