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致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雨柔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誼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