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秉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蔡昀杰 於108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3,598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3,598元整、消費款37,19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0,03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74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7,226元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