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94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劉信威 被告 廖瑜薇
陳惠玲
廖忠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廖瑜薇、陳惠玲、廖忠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廖瑜薇、陳惠玲、廖忠城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附表:111年度基小字第944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45,837元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止0.9%自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止0.09%自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9%自110年12月23日起至111年3月1日止0.19%自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