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鍾仁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鍾仁峯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9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1,000元,最高收取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50,93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