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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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586號聲請人 鍾文 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立龍 、 劉秀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鍾文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是附表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又所謂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若以電話、存證信函或掛號信函等情為通知發票人為付款請求,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尚屬有間,不發生提示之效力)。)。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