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葉明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末日101年10月27日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嘉義縣餐飲│中國信託嘉│101年2月24日│13,123元│BD0000000││││業職業工會│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