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沛霖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沛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呂沛霖因犯詐欺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附表:受刑人呂沛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6日-97年10月│97年8月26日│97年9月17日-97年9月│││12日││24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902號、98年度偵字│第2703號│25154號、98年度偵字│││第568號││第6689、6690號、臺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46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445號│98年度中簡字第772│98年度上易字第650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2月25日│98年3月6日│98年5月20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445號│98年度中簡字第772│98年度上易字第650號│││││號│││││││││判決├────┼──────────┼─────────┼──────────┤││判決│98年3月30日│98年4月6日│98年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86號(編號1-3已定│第5117號(編號1-3│8105號(編號1-3已定│││刑為6月、執畢)│已定刑為6月、執畢│刑為6月、執畢)││││)││└────────┴──────────┴─────────┴──────────┘┌────────┬──────────┬──────────┬──────────┐│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57次│有期徒刑1月6次││├────────┼──────────┼──────────┼──────────┤│犯罪日期│97年12月1日-98年3月│97年12月9日-98年3月││││13日│1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453號│84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36號│99年度易字第253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36號│99年度易字第2536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882號(編號4-5已│第9882號(編號4-5已││││定刑為1年)│定刑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