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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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沈里麟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政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賴政文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債務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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