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富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靜雯 間因本院104年度婚字第669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95元(計算式:1,000元+2,000元+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