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毒偵字第7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1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4公克),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4月6日調科壹字第060008177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