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告 鄭立崎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涂欣成 律師被告 陳泉妙陳柔妏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 盧羿伸 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 訴訟代理人 鄭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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