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榮傑 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105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5年度有扣繳單位為「德寶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29萬3,500元,請說明:該收入之緣由、性質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依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自100年起即加保於台北市冰果冷飲服務職業工會迄今,聲請人應說明:為何加保於該處?聲請人目前實際工作地點究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父母及配偶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其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未同住,又為何並未同住?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
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保養維修次數、加油次數、燃料稅及保險金額各為何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保養維修之發票、保險繳納證明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醫療費200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二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療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確有「每月醫療費有200元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500元、保險費3,000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並應具體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各該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就醫療費部分,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目前最新、且得佐證「聲請人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療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確有「每月醫療費有200元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請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5年4月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