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茱媛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茱媛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國內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142,141元。民國95年4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時,每月須償還13,000元至15,000元,當時月薪約為20,000元,嗣於95年9月間與前夫協議離婚,因各自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收入扣除協商金額後,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僅繳約7、8期後,四處告貸無門,僅能走上毀諾一途,故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聲請人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任職彰化市○○路上百金百貨商店臨時雇員,月薪約23,000元,惟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8,725元,尚須支出扶養費19,869元(扶養父母及長女 白珈瑜 、長子 楊明璋 ),名下財產僅有彰化中庄仔郵局活期存款3元,另所投保之保誠人壽新康寧終身醫療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誠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號),無保單價值,無其他財產,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10月12日上午9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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