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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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柏偉
曾智婉 王巧利 黃詩涵 吳佩樺 梁芳瑜 RichardNoctis 朱莉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工資等案,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8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其餘7位債權人應分別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