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33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51,14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