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