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794號原告 劉火生
劉仁忠 劉英平 劉文達 劉瑋瑜 葉劉貴米劉桂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被告 陳周美捉
陳俊嘉 陳重吉陳好完陳明珠 翁翠霞 翁志誠 翁碧霞 翁崇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被告 廖淑婉
廖淑容 廖淑婷 廖美智 廖宗琦 廖美萩 廖美雲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已於108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