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01號上訴人 高炳 當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被上訴人 陳玉春 (即 林添丁 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騰 (即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林裕峰 (即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林奇彥 (即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為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林添丁於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01號判決送達(即民國104年11月10日)後之105年4月3日死亡,此有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75頁、卷三第16頁),故訴訟程序於是日當然停止。又林添丁之繼承人有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憑(見本院卷三第17頁至第21頁)。惟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為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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