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倫
邱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傳吉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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