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365號債權人 曹鴻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蓮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依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不符買賣契約書第八條規定之違約情形,則本件主張依該條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尚非有據,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