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和新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
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