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玖
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