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家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