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間內,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