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94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 張雁捷 被告康威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栢亨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法院書記官吳淑願通譯王靖嵐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2,61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2,6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