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逸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20號、111年度執字第10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逸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逸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分有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等情,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30日110年5月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5月15日應予更正)110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36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04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3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基金簡字第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66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8日111年1月20日111年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基金簡字第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7日111年3月9日111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54號編號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5月12日應予更正)110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93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0日111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1日111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44號編號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