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價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更字第1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4,888,4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880,000元,應繳裁判費本訴部分為新台幣74,116元,反訴部分為新台幣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林孟和法官張以岳如不服本裁定本訴部分之裁判費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反訴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