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22號原告名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