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47號聲請人 莊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高雄市仁武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