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再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0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黃子倚 按更生或清算程序中,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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