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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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91號聲請人 蔡汝洲 上列聲請人因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清查結果,該公司迄今已逾30餘年未正式營運,部分股東已死亡,部分繼承人移居國外,公司相關文件遺失,股東會之召開股東人數未達法定人數等,故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102年11月3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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