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永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