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更(一)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吉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複代理人 陳禹岑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功偉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