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被告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之新型第一一三三五六號、一一四一六四號專利之舉發案尚未確定,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之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五四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0四一號裁判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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